涉及确认婚姻无效之诉讼案件,须由婚姻登记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其审判权进行受理和审判。
在人民法院处理此类确认婚姻无效之案件时,关于婚姻效力的裁断并不可以使用调解程序加以解决,而是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严谨且明确的判决。
一旦确认该等婚姻无效的判决得以做出并生效,则这个判决将具备不可逆转的法律效力。
因此,与其他一般的诉讼案件有所区别的是,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及裁判方式只能采取判决形式,而非调解。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