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有权提出专利复审申请。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特别设置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以进行相应的审查工作。
当专利权人对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所做出的驳回其申请之决定感到不满时,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复审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全面审查之后,将依法作出最终决定,并将结果通知给专利权人。
若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所做出的复审决定仍有异议,则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利法》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