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新组建家庭之后,若您的夫人的孩子选择与您共同生活,那么您将有责任承担起对这些孩子的抚养责任;
相反地,如果这些孩子并未选择与您一同居住,而依旧与她们的母亲保持着紧密的联系和生活方式,那么在此前提下,作为他们的继父,您可能并不需要为其提供抚养照顾。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那些在您的关爱和支持中成长起来的继子女,将会与您建立起深厚的亲情纽带,这种关系将被视为等同于亲生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