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涉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类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其中第六条明确指出,凡持有信用卡者,若其透支行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且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同时在经历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上,以下四种情况将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进行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