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所述,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出了相关规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行为,且在发卡银行经过连续两次催收之后,逾期时间超过了3个月却仍然未能偿还欠款的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恶意透支”犯罪行为。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则应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定义: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最终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等手段来躲避银行的催收;
(4)通过抽逃、转移资金以及隐匿财产等方式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