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高速公路堪称重要的基建工程之一。
其建设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力。
修建高速公路需占用大量土地资源,而这些土地通常是通过征用方式获得的。
在此过程中,我们会一次性地向被征用土地的居民提供合理的经济补偿,以便他们能够妥善处理生活问题。
同时,被征用的集体土地也将转变为国家所有。
在此过程中,我们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期且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方面的赔偿金,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得到充分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