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居之后,若男方有以下三种状况出现,便有权向女方索回彩礼:
首先,若是双方未能按合法程序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话;
其次,若是经过正式结婚登记手续后,却未能真正开始共同生活;
最后,如果男方在婚前主动支付了女方彩礼,并且这笔款项导致男方自身的经济状况陷入困境。
然而,若非上述三种法定情形,男方无权要求女方归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