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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有无履约可以力

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来说,只要具有诚实守信意愿愿意遵守合同义务的人们,在签署合同之后,他们总是会尽其所能积极地创造出适宜的环境来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
甚至在无法实际履行合同时,他们也会勇于承担起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那些带有非法占有的不良意图,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实施诈骗行为的人们,在合同签署之后,他们往往并未真正开始履行合同或者只是表面上的履行合同,以此来欺骗对方当事人
面对此类情况,无论其实施者是否具备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都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具体所针对的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224条,根据该条款指出,如若存在下列任何一种状况,即持有非法占有的动机,并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话,那么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还可能受到处以罚金
如果数额巨大或涉及到其他严重情节,就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必须接受执行罚金的处罚
倘若数额极大或涉及到了极为恶劣的情节,则将会被判定为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乃至死刑,此外还需缴纳罚金或没收财产作为惩罚。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以虚构的公司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
(3)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引诱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在收取了对方当事人给予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选择逃逸
以及(5)采用其他各种手段来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新修订: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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