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持卡人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超过规定的信用额度或逾期期限进行透支行为,且在接收到发卡银行发布的两次催收通知之后,超出三个月仍然未能如期偿还欠款时,将被视为违反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犯罪。
在此情况下,本解释明确列举了四种情形作为判断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指“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
(1)明知自身缺乏还款能力却故意大量透支,导致欠款无法偿还;
(2)随意浪费透支所得资金,最终同样导致无法偿清债务;
(3)在透支后选择逃逸、变更联系方式等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以及(4)采取抽逃、转移资金或者隐藏财产等手段,意图回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