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进行离婚手续办理过程中,双方父母所拥有的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它们与其婚姻并无直接关联;
2.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夫妻关系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况下,他们在此期间所得的任何财产都将被认定为是他们共同拥有的;
3.另外,如果婚后某一方的父母愿意为其子女购置不动产,且将产权登记在该子女的名下,那么这将被视为仅仅是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行为,因此,这类不动产应当被认定为是夫妻中的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