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他人处于困境或急切需求之际,为谋取不当利益,强迫对方违背自身真实意志签订的合同,此种情形即被称为“乘人之危”的合同。
在此情况下,遭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合同进行撤销处理。
倘若合同得以撤销,那么它将自签署之时起失去其法律约束力,归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