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金的数额问题,原则上应当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商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其所约定之定金数额并不能够超越主合同标价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若超出这一极限规定,那么超出的部分将不再具备定金的法律效力。
在确立定金数额的过程中,我们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定金数额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而定,他们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来决定定金数额;
其次,定金数额必须受到最高限额的制约,即不得超过主合同标价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否则,超过此限额的定金约定将被判定为无效;
最后,如果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的定金数额,则应视为对原定金数额的变更,以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为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