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明定的侵犯著作权之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未经著作权人特别许可,擅自发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作品;
没有实际参与作品创作过程,却在他人作品之上署有自己姓名;
对他人作品进行恶意篡改、误导公众认知的行为;
以非法手段抄袭他人作品;
针对他人作品的使用,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支付相应报酬而未能履行此项义务的行为等等。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