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家庭暴力作为离婚理由之一,可直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解除婚姻关系。
在这个过程中,如有任何一位配偶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达到离婚目的,其有权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调解工作,或者也可自行径直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当涉及到这种情况时,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先进行调解程序;
若经调解后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再继续维系婚姻关系,那么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依法准许离婚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