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其中一方的父母以全额资金购买的房屋并将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姓名之下,这种情况一般会被法律视为是对婚姻伴侣双方的共同赠予,而在离婚的时候如果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协议,那么这类房产将会被视作夫妻两者之间的共有资产进行平分。
然而,如果有证据表明其中一方的父母明确表示这笔款项仅仅是对另一方个人的赠予,那么这个房产便会被认定为是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通常不会被看作是夫妻两人的共有财产来进行分配。
在此种情况下,主张这笔赠予是针对其个人的一方需要承担起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