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到拆迁评估结果不公正、不合理的情况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以下策略:
首先,被拆迁人有权要求评估机构就评估结果做出详细说明与解读。
其次,若对首次解释仍存疑虑或不满,则有权进行再次评估,且在新评估结果有所变化的情况下,评估机构需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最后,若经过重新评估后,结果仍然未发生任何改变,则拆迁评估机构需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而申请人则可以向当地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