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请求人享有某种权利对请求予以抗辩,那么这种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即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以及
不安抗辩权;
此外,还包括了关于
诉讼实效方面的
抗辩权等多个权利
类别。
其中,“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各方
当事人所承担的
债务彼此独立存在且无明确约定还款顺序时,方可在这个前提下行使这一权力;
相比之下,若债务责任已明确设定了履行的先后顺序,则需依据此顺序进行相关操作,故此时更强调“先履行抗辩权”及“不安抗辩权”的运用。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