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段婚姻关系中,若其中一方坚决反对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即便两人已长时间处于分居状态,也无法实现自动离婚。
如果双方之中有任何一方希望结束这段婚姻关系,便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在提交诉讼申请时,原告务必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详细书面的起诉状,同时根据被告的数量提供相应份数的副本。
如遇书写起诉状确实存在困难的情况,原告亦可选择以口头形式进行起诉,但需确保将相关内容准确无误地记录在人民法院的笔录中,并且及时通知到被告方当事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