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带债务的构成要素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债务的承担者需为两个及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其次,作为标的物的债务必须相同,否则便无法构成连带债务;
再者,两个以上的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必须具有共同的目的性,即每个连带债务人皆有向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的法律责任;
最后,各债务承担者间还需存在着连带的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