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刑法》体系中并未设定“串通销售非法商标罪”这一具体罪名,然而针对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类犯罪行为,已设立了专门的罪名——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该罪的犯罪构成要素包括:
其所侵犯的客体须为我国的商标管理制度以及他人享有合法权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通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此类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等方式,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行为;
而在犯罪主体上,既可以是各类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至于主观方面,则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