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场内遭遇伤害并非全然可归咎于商家之过失。
在以下情况中,顾客有权寻求法律救济,向商家提出索赔请求:
1.若商家未能充分履行确保顾客人身安全的职责,致使顾客遭受损害,那么顾客有权就相关损失(如医疗费用、误工工资、护理费用以及住宿费用等)与商家进行协商,协商无果时,可诉诸法院裁决赔偿事宜。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火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或经营者,对于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及财产安全,应在合理限度内予以保障的法定义务。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经营者的此种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制的,而是受到“合理限度”的制约。
此外,若受害方对于损害的产生亦存在过错,则可据此减轻加害方的责任。
因此,法官在此呼吁广大公众,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和经营者务必严格遵守安全保障义务,而消费者自身亦需提高安全意识,以防不测事件的发生。
2.若顾客自身行为不当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则无法向商家提出赔偿请求。
3.若伤害系由第三方行为所致,顾客则可向该第三方提出索赔,但若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则应对其未尽责部分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之后,仍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