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成协议离婚程序之后,原来共同拥有的房地产资产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重新分配。
如若男女双方在正式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手续之后的短短一年以内,对所签订的财产分割条款产生疑虑或不满,请求对此进行修改或撤销之前达成的权益分配协议,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此类诉讼请求予以适当关注和处理。
经过深入调查与审理之后,如果法院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表明在制定财产分割协议过程中存在欺诈、威胁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那么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坚决驳回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