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夫妻双方并无义务对住宅类资产进行强制性的财产评估。
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首先参考先前达成的协议来进行房产的分配,如果无法协商解决的话,我们则有权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对于其中一方宣称持有该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寻求评估机构对其以市场价值为基准进行公正的房价评估。
最终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