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本罪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第一,犯罪客体,即本罪所侵犯的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本罪所侵害的客体在于国家机关在广大公民心中形成的信任与信誉形象;
第二,犯罪客观要件,在这一环节中,需明确的就是本罪在现实案件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获到有关解救被绑架妇女需求的信息或收到其他公众的相关举报警告,但却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行动来进行解救活动,从而引发了严重的后果;
第三,犯罪主体,即实施本罪的自然人,必须是那些对解救被绑架妇女负有法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最后,犯罪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心理状态必须是故意为之。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