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发生之后,犯罪者能够自主地、无条件地向执法机构投案,同时还能够如实地交代自身所有的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这种做法可以被视作是自首。
而对于这些主动自首的犯罪者,法律规定可以给予他们适当的从宽或减轻处罚,其中如果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的话,甚至可能会被免于刑罚处罚。
首先,关于“自动投案”这一概念,它是指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察觉到,或者虽然已经被发现,但是犯罪嫌疑人尚未接受过任何形式的讯问和强制措施的时候,主动、直接地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此外,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向其所在的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相关负责人进行投案;
如果因为疾病、伤害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他人先行代为投案,或者通过信件、电话等方式进行投案;
如果犯罪行为尚未被司法机关察觉,仅仅因为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或者在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以及经过调查核实确实已经做好了投案准备,或者正在投案途中,却被公安机关逮捕的,都应该被视为自动投案。
然而,如果不是出于犯罪嫌疑人的自愿,而是由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或者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同样也应被视为自动投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自动投案后再次逃跑的,就不能再被认定为自首。
其次,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自动投案后,必须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如果犯罪嫌疑人犯有数罪,那么他只需如实供述自己所犯数罪中的部分犯罪即可,只有这样,才能被认定为自首。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除了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犯罪嫌疑人还必须供述自己所知道的同案犯的情况,而主犯则必须供述自己所知道的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这样才能被认定为自首。
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就不能再被认定为自首;
但是如果在一审判决之前又能如实供述的,仍然应当被认定为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