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同债权转让所必需满足的具体要求,其要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转让的债权务必具备可转让性的特性;
其次,这种转让行为绝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再次,债权本身要合法有效;
再者,转让过程中,债权的核心内容不得发生任何改变;
最后,债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就债权转让事宜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应的协议。
所谓的“债权转让”,即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移至第三方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