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相关案件已提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阶段后,犯罪嫌疑方签署了认罪认罚协议书,需承担由此产生的刑事法律责任及处罚,而并非仅仅签署该文件便无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涉及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案件中,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最终判决时,通常应完全采纳由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指控罪名及量刑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