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针对最高额抵押权作出了如下明文规定:
若为了保障债务的切实履行,债务人或第三方以一段时间内将接连出现的债权作为担保,并提供特定财产作为担保物;
当债务期限届满债务人未能如约还款或是在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特定情况下,抵押权人均具有权利在最高债权额额度内,从上述担保财产中优先获取应有的清偿。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