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司机在合法且正确地驾驶时不幸撞死了人,并不意味着他需要面临“坐牢”的法律后果。
然而,只有在满足以下交通肇事罪的四项构成要素时,肇事者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或面临“坐牢”的可能性:
首先,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导致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并且肇事者对该起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
其次,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导致三人以上死亡,并且肇事者对该起事故负有同等责任;
再次,如果在交通事故中给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带来直接损失,并且肇事者对该起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但其无力赔偿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
最后,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导致一人以上重伤,并且肇事者对该起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同时还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况:
酒后驾驶机动车;
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仍进行驾驶;
明知所驾车辆为无牌照或已报废的机动车;
严重超载驾驶机动车;
肇事后逃逸等。
鉴于上述情况,如果司机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一人死亡,那么他很可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也不会面临“坐牢”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