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离婚案件的第二次
起诉,判决离婚的决定基于夫妻之间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并且无法通过调解修复的情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体系中,处理离婚案件时,人
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工作。
如果经过调解发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到无法挽救的地步,那么就应该依法准许
双方离婚了。
而男女中有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要离婚的话,他们可以选择让相关部门介入调解或者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