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子女步入成年阶段,他们已然具备充分的行为能力和理智判断力,可以自主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身为父母的长辈无须对其子女生前所欠的债务进行清偿。
同样地,债权人亦无法要求债务人的父母代为履行债务,这是基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负全责的原则而定。
然而,若子女尚未成年并且被认定为限制性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就需要承担起偿还该类债务的法定义务。
除此之外,如果子女发生意外离世且其生前存在未还的债务,父母作为所继承财产的法定继承人,理应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上限,来承担起清偿相关债务的责任。
但需注意的是,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父母可选择自愿偿还,但并不强制。
最后,如果父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则无需对子女生前所欠债务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