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并未存在任何一种情况可以被视为自动离婚的合法手段。
离婚的程序可分为两种,即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就协议离婚而言,只有当夫妻双方均愿意结束婚姻关系时,才能够签署书面的离婚协议书,并且需要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
而对于诉讼离婚来说,当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决定结束婚姻关系时,他/她都有权请求相关组织进行调解工作,或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若选择协议离婚,则必须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书,并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登记。
该离婚协议书中应明确记载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表达以及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及债务处理等事宜达成一致的意见。
同时,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也明确指出,夫妻一方若希望离婚,可以请求相关组织进行调解工作,或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