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裁定权:
如有申请人提出请求,应由县级及以上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定。
当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被拆迁人时,其上级同级人民政府拥有最终裁定权力。
裁定的内容务必包含补偿形式与金额、安置面积和地址、搬迁期限以及过渡策略和时间等多项具体事宜。
凡是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30日之内,均需做出妥善处理。
2.法律诉讼权:
若拆迁相关方对于仲裁结果持有异议,可于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该裁判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同时,亦可在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强制拆迁权:
倘若被拆迁人或房屋租赁者拒绝履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做出的裁定,且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能完成搬迁工作,则可依法实施强制拆迁行动。
此项权利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