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了土地承包合约之后,如果承包商未能充分利用所承包的土地并使其处于闲置状态,或者是出现连续两年以上的弃耕抛荒现象,那么承包方有权解除该份承包合同。
另一方面,不论是由于什么因素导致承包的土地被弃耕或撂荒的情形,发包方都无权将承包土地收回。
当承包方提出归还请求时,发包方有义务予以归还。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