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
当事人因
信用卡犯罪而被判处
有期徒刑并获释出狱,仍须面对并偿还欠下的银行信用卡账款。
实际上,导致信用卡使用者遭受牢狱之灾的罪行便是
信用卡诈骗罪,只要当事人恶意
透支信用卡,那么信用卡诈骗的
罪名便会确立无疑,进而导致其背负牢狱之灾。
就算在
刑满释放之后,他/她仍然必须要偿还这些
债务。
坐牢虽然代表对犯案者追究
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豁免其应承担的
民事责任。
因此,出狱之后,如果当事人具备偿还能力,就必须继续偿还所欠下的债务。
关于信用卡的分类,根据其清偿方式的差异,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两大类。
其中,贷记卡是由发卡银行在向持卡人提供银行信用额度时,允许其先行透支使用,然后再进行还款或者分期付款。
目前,国际上广泛流通使用的大多数信用卡都属于这种类型。
换句话说,贷记卡允许持卡人在信用卡账户中没有足够存款的情况下,通过“先消费、后存款”的方式来完成清偿。
而准贷记卡则是由银行发行的一种要求持卡人在申请信用卡前,预先在发卡银行内存入一
定金额作为备用金的信用卡。
在使用准贷记卡时,持卡人需要以其存款余额为依据,通常情况下是不允许透支的。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