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满足相关的减刑标准前提下,对于被判处在五年内的无期徒刑罪犯,是有资格提出减刑请求的。
所谓的“减刑”,实际上就是指那些依据法律规定,已经被判定为管束、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当他们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情形之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主管机构提交相应材料,然后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裁决,以减轻原定的刑罚惩罚。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