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群体性犯罪行为的责任人如何认定,有以下几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首先,那些组织和领导犯罪集团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在整个集体犯罪过程中扮演主导角色的人被视为主犯。
其次,在共同犯罪活动中,那些发挥次要或支持性作用的参与者被归类为从犯。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组织和领导犯罪集团的核心人物——即所谓的首要分子,应该依据其所操控的集团所实施的所有罪行来进行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过失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