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作和传播虚假事实,从而破坏他人商业信誉以及商品名誉的行为中,如果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我们将予以立案追究其责任:
(一)导致他人直接经济损失高达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虽然没有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是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
1.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媒体公然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
2.致使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长达六个月以上,甚至导致其破产倒闭;
3.其他对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