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标准,针对未经许可擅自搭建的违法建筑物,如需依照程序实行强制性拆除,则在正式实施行动之前,必须通过行政机构公布公告,以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时间进行自我拆除。
在此期间,若当事人未对该公告提出异议,并在法定的期限之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能及时完成违法建筑物的拆除工作,那么此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