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结构验收所需具备的必要条件包括:
用于钢结构构建的钢材、焊接材料、涂装材料以及紧固件等产品都需具备质量证明书,且这些材料均需严格遵循设计要求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选择与应用。
对于进场的原材料,除了必须具备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证明书之外,还需按照
合同条款以及现行相关规定,在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的全程见证之下,对实物进行现场见证取样、送样、检验以及验收环节,严格做好各项检查记录,并向甲方和监理方提交相应的检验报告。
在钢材表面,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结疤、裂纹、折叠以及分层等缺陷;
同时,钢材端部或者断口部位也不得存在分层、夹渣等现象。
对于存在上述缺陷的钢材,应当单独存放,以便后续进行深入研究和妥善处理。
钢材表面的锈蚀程度,不得超过其厚度负偏差值的1/2,并且要符合国家标准中规定的C级及以上等级。
严禁使用药皮脱落或焊芯生锈的焊条、受潮结块或已经熔烧过的焊剂,以及生锈的焊丝。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如有情况需要进行钢结构工程材料的代用,这就需要经过设计单位的同意,并签署相应的代用文件。
通常情况下,我们会采用高强度材料来替代低强度材料,或者采用较厚的材料来替换较薄的材料。
此外,高强度螺栓连接副还需要进行扭矩系数的复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
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