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村
土地确权过程中发现的超额用地情况,相关部门按照如下规定进行处置:
若村民家庭名下已拥有两处或更多的宅基地,并且在长达两年时间内并未将这些多出来的宅基地予以转让;
那么,村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有权向当地乡镇级别的土地管理机构提交关于回收这些集体
土地使用权的申请。
经过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严格审查以及县(市)人民政府的最终批准之后,这些被回收的土地将由政府统一调配和使用。
然而,如果这些多余的宅基地是通过合法的
继承方式获得的,则不在上述规定的限制范围之内。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