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广播电台和电视台能否在节目制作过程中运用他人尚未公开发布的作品,必须结合具体情境进行深入剖析。
在此种情况下,若要使用,则需获得该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同时还需支付相应的酬劳费用。
然而,若是广播电台或电视台播放的是他人已经公开发表过的作品,那么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前提下,也可进行播放,但仍需向其支付合理的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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