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公民或法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在遵循相关法规原则规定的前提下,是可以进行撤销操作的,然而,这种行为仍需经过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与批准方可生效。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相关条款,在行政复议决定尚未作出之前,如申请人表示愿意撤回其所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且能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解释,那么申请人即可依法撤回该项请求;
一旦申请人成功地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则意味着行政复议程序将自动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