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形下,担保人配偶的财产并不适宜用于执行,因为这属于以个人名义所做的担保行为。
倘若确实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执行,那么仅能针对担保人本人的财产展开行动。
若考虑到其与配偶之间的共有财产,那么必须在完成对该共有财产的合理分割之后,方可启动执行程序。
若该部分财产并未进行妥善的分割处理,那么便无法直接启动执行流程。
只有当在担保协议签订过程中,夫妻双方均已签署相关文件,且此种情况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担保责任时,才可以将他们各自的财产纳入执行范围之内。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