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丧失继承权的若干规定如下: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即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拥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如果存在以下五种情况之一时,将会失去相应的继承权:
(一)故意谋杀被继承人;
(二)在争夺遗产过程中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对被继承人进行严重的虐待行为;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且情节严重;
(五)使用欺诈、威胁等手段强迫或阻碍被继承人设立、修改或撤销遗嘱,且情节严重。
对于那些在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中,确实有悔过表现,并且得到被继承人宽恕或者在遗嘱中被重新列为继承人的继承人,他们的继承权不会因此而丧失。
同样地,如果受遗赠人出现了本条款第一款所述的行为,也会丧失其受遗赠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