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婚前协议时,虽然无需进行公证,但是需确保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协议的具体条款和内容都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所有协议的达成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并以书面形式展现出来以便得到确认和保障。
因为这种书面协议一旦满足法定生效条件,无论是经由公证部门公证与否,它的法律效力都是无可置疑的。
需要指出的是,仅仅通过公证程序对婚前行定财产协议的进行确认,使其拥有更强有力的证据说服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