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的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历经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1983年起至1997年末,此期间的
承包期限设定为15年;
而在1997年之后,我国进入了第二阶段的土地承包经营时期,这一阶段的承包期限被再次延长,确定为30年不变;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耕地的承包期限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即耕地的承包期限应为30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