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死刑缓期执行”实际上是针对那些原本应判定为死刑承担者,然而在现阶段却无需立即执行的罪犯所采取的惩罚措施。
这种制度通过在对其施加死刑判决的同时宣告缓期执行,将罪犯交付给劳改场所进行劳动改造,以此观察他们的后续表现。
这是一种执行死刑的独特机制。
当涉及到本应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时,若非必须立即执行,则可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这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树一帜的创新制度。
《刑法》第48条
规定,对于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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