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房即房地产开发商在征用土地后,补偿给被拆迁户居住使用之房产。
回迁房的出现源自于我国独特的拆迁政策,当前,这个术语已被统一称之为“征收”。
只要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经过充分协商,以公平、自愿为原则签订了书面协议,并且协议中的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愿表达,而且这些条款没有违背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或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这种房屋买卖行为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