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警机关判定责任后,肇事方须在交强险的赔付额度内对受害方进行赔偿。
2.若事故涉及财产损失,受害方可向法院主张相关权利以获取以下赔偿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维修受损车辆所产生的实际费用;
车辆中所装载之物件遭受损失之数额;
为救援受损车辆而支付的额外费用;
或者当受损车辆无法修复或已丧失价值时,以购买当时的价格重新购置该种车型的相同车辆所需之总价。
在此情况下,倘若涉案车辆系依法从事货物运输、乘客运输等商业性质运输活动的车辆,由于无法继续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受害方还可以请求赔偿由此导致的合理停运损失。
反之,如果涉案车辆属于非商业性质的车辆,由于无法继续使用,受害方则有权请求赔偿因此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3.若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受害方有权请求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等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